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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志江与陈仁贵、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江,陈仁贵,吴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823号原告:陈志江,男,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陈仁贵,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吴冬梅,女,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陈志江与被告陈仁贵、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陈志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陈志江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志江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昆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