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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珍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珍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047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9570-2。法定代表人:郭君,经理。被告:张珍义,女,生于1979年04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珍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