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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苏杰润绝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杰润绝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834号原告:江苏杰润绝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戴惠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萍,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法定代表人:张际华。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杰润绝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杰润绝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杰润绝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08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星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