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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迎娣、程正标与常熟好得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迎娣,程正标,常熟好得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878号原告:陈迎娣,女,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程正标,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常熟好得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3900265H。法定代表人:王立定。原告陈迎娣、程正标与被告常熟好得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陈迎娣、程正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迎娣、程正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迎娣、程正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迎娣、程正标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