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饶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初1798号原告饶某,男,1960年2月14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李某,女,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饶某承担。审判员 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