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6425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425号原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如皋市如城街道茶庵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拥,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创新南路。法定代表人熊力龙,董事长。原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被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匡兴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