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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郑秋越、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郑秋越,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银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3791。主要负责人:陈金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洋,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翼,男,该支行员工。被告郑秋越,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桂山社区后塘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63366698C。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郑秋越、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0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寿华杰审 判 员  许珊妹人民陪审员  李燕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