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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卫平与方新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平,方新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1884号原告:徐卫平,女,汉族,1963年10月9日生,户籍地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方新治,男,回族,1957年6月27日生,户籍地漯河市源汇区,现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徐卫平与被告方新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卫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新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卫平诉称,2015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90000元整。2017年5月20日又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利息为月息2分,利息已偿还到2017年4月5日。后原告急需用钱,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照月息2%的利率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方新治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被告方新治向原告徐卫平借款490000元。2017年5月20日被告方新治向原告徐卫平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本人于2015年7月6日借到徐卫平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月息2分,利息已归还到2017年4月5日。借款人方新治,2017.5.20。因被告方新治未及时还款,原告徐卫平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照月息2%的利率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另查明,原告徐卫平起诉之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方新治位于漯河市××区××天地女人街的房屋,房产证号为:20××07号。查封期间为: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原告徐卫平交纳了保全费297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方新治向原告徐卫平借款49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和银行清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徐卫平请求偿还借款49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照月息2%的利率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新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卫平借款4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保全费2970元,由被告方新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