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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7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冯文志与赵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志,赵平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744号之二原告冯文志,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被告赵平喜,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志与被告赵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清宣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