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刑更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翟世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世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27号罪犯翟世强(曾用名翟实强,别名翟强),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世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4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0日、2015年11月9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翟世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翟世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翟世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翟世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世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