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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于自静与李印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自静,李印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688号原告:于自静,1991年1月22日出生,女,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李印胜,1970年4月23日出生,男,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于自静与李印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自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自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于自静负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