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于自静与李印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自静,李印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688号原告:于自静,1991年1月22日出生,女,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李印胜,1970年4月23日出生,男,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于自静与李印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自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自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于自静负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