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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林传鹤与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鹤,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972号原告林传鹤,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8号(902)。法定代表人梁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传鹤诉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传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传鹤承担。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