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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桂娥与李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娥,李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750号原告:王桂娥。被告:李野。原告王桂娥与被告李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桂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交被告的住所详址、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原告王桂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