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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程震与冯文艺、朱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震,冯文艺,朱影春,尚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501号原告:程震,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冯文艺,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朱影春,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尚培亮,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程震与被告冯文艺、朱影春、尚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经本院催交,原告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