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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元苓、郭忠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苓,郭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元苓,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兖州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郭忠梅,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元苓与被执行人郭忠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