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延吉市铁城汽车配件商店与穆永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铁城汽车配件商店,穆永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122号原告:延吉市铁城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延吉市。负责人:鞠春艳,该商店经营者。被告:穆永君,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铁城汽车配件商店诉被告穆永君之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穆永君身份信息、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材料,致无法明确被告穆永君,应视为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吉市铁城汽车配件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吉市铁城汽车配件商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