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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颜新生、朱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新生,朱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颜新生,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朱新国,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颜新生申请执行朱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朱新国应支付申请人颜新生案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55元,合计409,605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朱新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