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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恢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洪超与赵朝清、王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超,赵朝清,王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超,女,生于1953年8月16日,汉族,住泸州市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赵朝清,男,生于1950年4月22日,汉族,住泸州市合江县。被执行人:王其昌,女,生于1950年6月25日,汉族,住泸州市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恢13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其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其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其昌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人民币881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