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406兴化市戴南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与陈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戴南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陈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406号原告:兴化市戴南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法定代表人唐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萍,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兴化市戴南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兴化市戴南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与陈旭因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节假日加班工资、失业保险损失等发生纠纷,经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而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符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特征,故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并入本院(2017)苏1281民初5344号案件审理。代理审判员 束正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末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