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万应东与张永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应东,张永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万应东,男,生于1984年8月14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永升,男,生于1990年2月9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万应东与被执行人张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700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永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万应东借款1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元,剩余的借款6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504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有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