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邰长城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邰长城,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邰长城,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8—1号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601号。法定代表人:薛斌,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邰长城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邰长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邰长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邰长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罗荣辉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