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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与黄建明、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黄建明,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616号原告: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利安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根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静雯,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建明,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被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渚工业园区一期。法定代表人:陈晓红,该公司经理。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永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丽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明、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黄建明、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建明、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