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苏祥、范丽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苏祥,范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杨苏祥,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范丽雄,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苏祥与被执行人范丽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7)浙0503执208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双林镇复兴路天虹苑6幢2单元404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在案外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8327元,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产暂缓处置,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9890.26元未能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2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