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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朱现华与吕友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现华,吕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朱现华,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吕友胜,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惠州市惠东县,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朱现华为与吕友胜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惠仲案字第1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吕友胜应返还朱现华定金人民币20000元及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给朱现华,仲裁费人民币21950元由朱现华、吕友胜各承担10975元。因吕友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朱现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7)粤13执246号。2017年5月24日,本院在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吕友胜在中国工商银行惠东黄埠支行的20×××75账号(银行卡为62×××26)。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朱现华为甲方,被执行人吕友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2000元,甲方收到该款后放弃其余债权。二、乙方支付执行费。三、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2000元后,本案结案,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四、甲方收到人民币32000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同日,被执行人吕友胜按《执行和解协议》缴交了执行费人民币51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朱现华支付了人民币32000元。至此,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朱现华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确认其已收到被执行人吕友胜支付的人民币32000元和被执行人吕友胜已向本院缴交了执行费人民币515元,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应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并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吕友胜在中国工商银行惠东黄埠支行的20×××75账号(银行卡为62×××26)的冻结。二、(2017)粤13执246号案件【执行依据为(2016)惠仲案字第157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震强审 判 员 吴国光审 判 员 张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邹 宇书 记 员 魏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