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东杰与崔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杰,崔现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851号原告:胡东杰,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现龙,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胡东杰与被告崔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胡东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张义晓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东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东杰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献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