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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才元与温小军、刘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元,温小军,刘红梅,温皓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233号原告:杨才元,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温小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红梅(系被告温小军妻子),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温皓翔,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才元诉被告温小军、刘红梅、温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温皓翔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元撤回对被告温皓翔的起诉。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