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才元与温小军、刘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元,温小军,刘红梅,温皓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233号原告:杨才元,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温小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红梅(系被告温小军妻子),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温皓翔,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才元诉被告温小军、刘红梅、温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温皓翔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元撤回对被告温皓翔的起诉。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