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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俊英、朱利荣与姚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英,姚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925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英,女性,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宁武县延庆寺街;朱利荣,女性,2004年10月26日出生,住宁武县延庆寺街被执行人:姚建伟,男性,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宁武县凤凰镇三号桥本院在执行李俊英、朱利荣与姚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曾向被执行人姚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