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万志英、金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志英,金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万志英。法定代理人胡宗仁。被执行人金有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志英与被执行人金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本金为181166.92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802元,案件执行费2600元,已执行0元,但已给予国家司法救助4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