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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爱爱与李建伟封建新新疆水性科天商贸有限公司马亚林杜菊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爱爱,新疆水性科天商贸有限公司,李建伟,封建新,杜菊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15号原告:成爱爱,女,1976年4月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水性科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建伟,男,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封建新,男,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杜菊梅,女,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新,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爱爱诉被告新疆水性科天商贸有限公司、李建伟、封建新、杜菊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成爱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伟、封建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成爱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爱爱撤回对被告李建伟、封建新的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  张绍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乌丽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