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同联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同联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赖晓辉,谢尔滨,王国章,谢智星,廖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御景江山2号楼。法定代表人曾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赣州同联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龙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赖晓辉,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生,住赣州市龙南县。被执行人谢尔滨,男,汉族,1952年9月2日生,住赣州市龙南县。被执行人王国章,男,汉族,1955年9月14日生,住赣州市龙南县。被执行人谢智星,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住赣州市龙南县。被执行人廖振超,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同联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赖晓辉、谢尔滨、王国章、谢智星、廖振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72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振超所有的位于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水东村下屋塘的房产(产权证号:龙私字第××号),因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振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廖振超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大道××号××B区店××号(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置换已被法院查封的位于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水东村下屋塘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振超所有的位于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水东村下屋塘的房产(产权证号:龙私字第××号)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72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范勇军审判员 凌慧明审判员 叶廷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