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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吉祥名都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吉祥名都业主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713号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101186。法定代表人:李正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番峻,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210370052。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吉祥名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吉祥名都小区25栋附一层。负责人:王琪丽。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吉祥名都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吉祥名都业主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0万元(开户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账号:XXXX)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南段东侧1层2号营业用房(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X**号,建筑面积93.78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吉祥名都业主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开户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账号:XXXX);二、查封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南段东侧1层2号营业用房(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X**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冬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