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传友与战祥起、王治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友,战祥起,王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5财保3号申请人:李传友,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区。被申请人:战祥起,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申请人:王治刚,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申请人李传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战祥起工资收入2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孙家堡子支行,工资帐号为62172308070xxxxxxxx);冻结被申请人王治刚工资收入2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工资帐号为6228481878xxxxxxxxx)。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战祥起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帐号为(0099xxx)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治刚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帐号为(0108xxx)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申请人李传友、邹桂荣以夫妻共有房屋(坐落在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和平街商业用房江源房权WQ字第0014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战祥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孙家堡子支行工资帐号为(6217230807xxxxxxxxx)中工资收入2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治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帐号为(6228481878xxxxxxxxx)中工资收入20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战祥起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帐号为(0099xxx)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治刚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帐号为(0108xxx)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三、查封李传友、邹桂荣共有房屋(坐落在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和平街商业用房江源房权WQ字第0014xxxx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李传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易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