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小春、王春连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小春,王春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小春(王春平),女,汉族,1968年3月13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连,女,汉族,1965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再审申请人王小春因与被申请人王春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4民终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小春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程序违法。(1)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没有向法院递交任何欠款借据。(2)王春连称在庭审中提供的录音中涉及欠款内容,可在再审申请人的律师根本没有听到录音内容,录音来源和采信均违法。(3)出庭作证的人,都与再审申请人有家族矛盾,而且更有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4)一、二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合法通知再审申请人,参与诉讼活动,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5)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法院也准许出庭作证,其证词前后矛盾是明显作伪证。二、事实不清。(1)再审被申请人起诉的借款只能是当事人陈述,而法院没有依法审查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源和可信性及具体的事发情节是否符合逻辑等问题,在事实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错误。(2)本案仅在吵架时偷录吵架情节更不知谁欠谁的和是不是欠款的情况下,判决24000元又是如何得出的呢。(3)被申请人起诉再审申请人还款要交给母亲也不合乎情理。三、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在一、二审始终没有向法官递交出有关再审申请人欠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项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小春与被申请人王春连系亲姊妹关系。虽然王春连提供的证据仅是三位证人的证言,但三位证人王小春与王春连的母亲郭素云及其嫂子程月兰和弟媳妇邹美英,均与双方当事人系一样的亲戚,一样的关系。双方因借款一事发生争吵,并闹到娘家理论,三位证人均证明王小春认可欠王春连借款24000元,并承诺第二天归还,将借款交给双方的母亲郭素云。原审据此认定王小春欠王春连借款24000元、判决王小春返还并无不当。故王小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小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小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王 玉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