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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成效、浦江县诚通布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成效,浦江县诚通布行,杨城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成效,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浦江县诚通布行,住浦江县白马镇天中路**号。经营者:李元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伟、俞悦,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城震,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再审申请人黄成效与被申请人浦江县诚通布行、原审被告杨城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726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黄成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创伟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