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梁兆民与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民,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739号原告:梁兆民,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庄,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盛世花园门东B区14号。法定代表人:刘爱明,总经理。原告梁兆民与被告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梁兆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兆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兆民负担。审 判 长 王一斌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刘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