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洪梅与魏娜民间借贷纠纷自治县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洪梅,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69号申请执行人:唐洪梅,女,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魏娜,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科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唐洪梅与被执行人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