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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亚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亚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098号罪犯张亚名,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湛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亚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张亚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8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服刑考核期间没有履行财产刑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亚名服刑考核期间没有履行财产刑义务,应对执行机关提请其的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亚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