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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赛兵与周细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赛兵,周细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446号原告周赛兵,男,19岁,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黎川县。被告周细仔,男,43岁,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黎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赛兵诉被告周细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赛兵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赛兵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赛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赛兵负担。审判员  江日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