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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覃道教申请易先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道教,易先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覃道教,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石门县。被执行人:易先来,地址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道教与被执行人易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先来已履行5000元,余下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易先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道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易先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道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