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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永娟与张秀芬、陶媛、崔娟、陶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娟,张秀芬,陶媛,崔娟,陶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娟(曾用名张凤仙),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范县。被执行人:张秀芬,女,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范县。被执行人:陶媛,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范县。被执行人:崔娟,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执行人:陶晓莉,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范县。本院在执行李永娟与张秀芬、陶媛、崔娟、陶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秀芬、陶媛、崔娟、陶晓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