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晓杰与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杰,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662号原告:陈晓杰,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F13G室之二单元。经营者:林华清。原告陈晓杰与被告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冯立斌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人民陪审员  吕文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林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