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元锦、徐文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元锦,徐文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535号申请人: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冶路一段120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烨,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元锦,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申请人:徐文淑,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元锦、徐文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黄元锦、徐文淑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号房屋在价值455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元锦、徐文淑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号房屋价值455000元的部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