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陈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陈标,蓝秋华,陈炳生,黄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65193553。负责人:王立顺,行长。被执行人:陈标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蓝秋华女,1977年8月9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炳生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教师,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招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教师,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标、蓝秋华、陈炳生、黄招美借款合同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标、蓝秋华、陈炳生、黄招美在银行无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没有房产、国土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炳生、黄招美系上杭县旧县中心小学老师,因有其他案件,本院已对其每月工资进行扣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