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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龚晓君与黎家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晓君,黎家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819号原告:龚晓君,女,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阳山县,委托代理人:钱建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家乐,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晓君诉被告黎家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晓君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已退还合伙股金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债务已履行完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晓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龚晓君负担。审判员  林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清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