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龚南某、龚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南某,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08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南某,男,199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岑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龚某,男,1997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岑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南某、龚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书记员彭耀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南某、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8日凌晨时许,被告人龚南某、龚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大庄黎家村大街十巷7号出租屋外,翻过外墙后进入该出租屋内,盗走被害人刘某(2000年出生)、龙某、梁某、冯某(2000年出生)放在屋内的BOOWUNX5手机、苹果6手机、苹果6S手机、小米手机各一台。得手后,龚南某、龚某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起回上述赃物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BOOWUNX5手机价值200元人民币;苹果6手机价值1730.10元人民币;苹果6S手机价值2604.80元人民币;小米手机价值882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刘某、龙某、梁某、冯某的陈述;证人龚某的证言;被告人龚南某、龚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起赃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南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龚南某、龚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南某、龚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南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涉案的赃物已被缴回发还被害人,量刑时予以酌情从宽考虑。本案部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对二被告人从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小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华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