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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龚永年与沈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永年,沈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永年。被执行人沈学良。申请执行人龚永年与被执行人沈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2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沈学良于2017年1月27日前归还原告龚永年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374000元,合计1224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龚永年,卡号623668200000275079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67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45元,由被告沈学良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245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含本案执行费147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搬迁地址不明而退回。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沈学良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沈学良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某处的房地产(其他共有人为沈熙、徐琴芳、陆银凤),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该房产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3日止,因该房产为家庭共有的唯一套住房,本案暂无法处置。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对查封的财产申请人若申请续封需在查封期限截止日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2139号民事调解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查报财产通知书及邮件查询回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2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力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