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18代尚洲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尚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21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尚洲,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云南昭通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赌博,于2011年11月被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尚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苏048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代尚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代尚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尚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代尚洲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代尚洲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尚洲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俊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沈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