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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纪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纪晓峰,邹明明,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被执行人纪晓峰、邹明明、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与被执行人纪晓峰、邹明明、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纪晓峰、邹明明、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应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180,102.06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6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