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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郁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郁悦,袁春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07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62297E。负责人:黄志良,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云华,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笑吟,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郁悦,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袁春霞,女,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郁悦、袁春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郁悦、袁春霞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郁悦、袁春霞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