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玉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玉传,汪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被执行人:纪玉传,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加莹,女,1972年6月出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纪玉传银行账户余额3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